幹事 | 家長 |
主席 | 譚幼偉先生 |
副主席 | 張淑虹女士 |
秘書 | 黃佳玲女士 |
司庫 | 衞瑩女士 |
康樂 | 周錦秀女士 |
聯絡 | 杜雪琴女士 董婉慧女士 |
委員 | 陳秀嫻女士 周平女士 陳如珠女士 鄧雯女士 鄧麗映女士 杜煥思女士 麥佩儀女士 陳慧珊女士 汪星女士 |
一、定名
本會定名為「曾璧山 (崇蘭) 中學家長教師會」
二、會址
新界沙田馬鞍山恆光街12號曾璧山 (崇蘭) 中學
三、性質
本會為非牟利組織,根據本港社團條例註冊
四、宗旨
(1)加強學校與家長之間的聯繫和合作。
(2)促進學生的品德和福利。
(3)探討有關範疇以內的教育問題,支援學校,共同推展教育。
(4)增進家長與教師及家長與家長間的友誼。
五、會籍及會員的權利與義務
(1) 會籍
1、名譽會員 - 校董會成員、校監及專業人士
2、學校會員 - 現任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
3、家長會員 - 凡在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在其自願申請後成為會員(以家庭為會員)
(2) 權利
1、家長會員有動議、表決、選舉和被選權。
2、學校會員則有動議表決和選舉權。
3、名譽會員並無以上權利,但可參與會內各項活動。
(3) 義務
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。會員應於入會後兩星期內繳交會費,首年(以學年計算)為十元。以後每年年費由執委動議,提交會員大會決定。多名子女就讀本校之會員祇須繳交一份會費。會員退會,已繳款項,概不發還。【註:經27-9-2019召開的會員大會通過,修訂此項會章,每位家長均年費100元。】
六、組織
(1)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組織,由全體會員組成。休會時,由執行委員會處理會中事務。
(2) 執行委員會共有17席,其中家長佔10人,校長、副校長和教師共7人。【註﹕經5-10-2013召開的會員大會通過修訂】校長為副主席或由校長委派教師擔任。其他教師方面之委員,由校長舉薦擔任。【註﹕經25-9-2010 召開的會員大會通過修訂】
(3) 由家長擔任之委員席位中,全由執委會推舉,再經會員大會通過。除當然委員外,各執委之任期俱為一年,並可連任。
(4) 年中如有遺缺,執委會有委任某會員為執委之權力。
(5) 執委工作均為義務性質,不可支取任何薪酬。
(6) 執行委員會以互選方式選出。
1: 主席一人(由家長出任)
負責召開並主持全體會員大會及執委會議,領導執委推行會務的正常發展。
2: 副主席兩人(一為家長,一為教師)
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。於主席缺席時,執行主席職權。
3: 秘書兩人(一為家長,一為教師)
負責處理及保存一切對內對外文件來往及會議記錄。
4: 司庫兩人(一為家長,一為教師)
處理一切財務事宜,每年需將財務結算交由執委會審核;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。
5: 聯絡四人(二為家長,二為教師)
負責本會聯絡事宜。
6: 康樂兩人(一為家長,一為教師)
負責組織及推動一切康樂活動。
7: 委員四人(三人為家長,一人為教師) 【註﹕經5-10-2013召開的會員大會通過修訂】
出席會議及協助推行會務。(註:普通委員人數可按每年需要而定)
七、會議
(1) 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,如有 20 位以上會員聯合提出任何動議,執委會應於兩星期前通知全體
會員出席「特別會員大會」。執委會如有必要,亦可召開大會。
(2) 週年大會應在每年初盡早舉行,最遲不能延至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後。【註:經20-10-2002召開的會員大會通過修訂】
(3)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會籍總數百分之五或三十人,以較少者為準。其議決事項,須有出席人數過半贊同方能生效。投票時,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,主席可再投決定性的一票。
(4) 如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大會於開會時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出席,則由主席宣佈流會,並於 21 日內再召開第二次會議。執委會並須於會前十四天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有關第二次會議之細則。若第二次開會當日仍未足法定人數出席,則是日出席之數,即為法定數。【此項會章於4-11-2001第二次會員大會一致通過修訂】
(5) 理事會會議祇限討論議程上所列出有關一般性之教育問題,而不能作為討論政治性事件之公開論壇。
八、財務
(1) 本會經費用途如下:
1、為達成本會宗旨的一切支出。
2、為本會之一切經常性費用。
(2) 司庫負責收集會費,存入本會之指定銀行。支取款項時,支票須經家長主席、家長副主席或司庫、校方副主席、校方秘書或司庫(共四人),其中家長及校方兩方任何一人,共同簽署(共二人),方能生效。【註:經20-10-2002召開的會員大會通過修訂】
(3) 經全體會員大會議決後,執委會有權動用本會資金,捐助學校作為獎學金、獎品或其他事項之用。用途由校方安排。
(4) 會員大會將選出一位義務核數員,為本會每年最少核數一次。【註:經20-10-2002召開的會員大會通過修訂。】
(5) 本會如有債務,將在債項產生時,由在任之執委會全體委員負責償還。
(6) 本會解散時,所有盈餘之資產應移交本校作獎學金用途。
九、修章
會章有任何修改,須於大會上由出席之三份之二人士通過方能生效。若要解散本會,亦應獲大會出席之三分之二人士通過。
十、會員資格之喪失
(1) 凡會員之子弟離開本校,及教師離職時,其普通會員資格隨之喪失。
(2) 任何委員或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事項者,理事會得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籍。
1. 作不當行為而有損本會利益和聲譽者;
2. 違反本會會章或決議案者;
3. 不繳交年費者。
十一、生效日期
本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於 1995 年 11 月 26 日起正式生效。